前些天,一女子因怀孕被公司辞退的新闻闹得沸沸扬扬。
如今,很多职场女性因怀孕,遭到用人单位非法辞退以及其他的一些不公正待遇已经屡见不鲜。
王某与公司签3年合同,试用期6个月,在试用期最后一个月用人单位知道女职工怀孕了,便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把女职工刚进公司时第一个做数据犯的小差错扩大化,并要求辞退女职工。若真有那么严重不符合用人条件,理应当时就解除合同,而不该是在试用期过了5个月知道怀孕后就马上提出解聘!
袁某是一名民办院校的教师,2007年3月与现在的单位签订3年劳动合同,2009年10月怀孕,怀孕期间合同到期,单位无理由的迟迟不肯续签,但2010年6月休产假之前一直正常上班,承担单位工作,期间没有任何工作过失。2010年11月产假结束回单位继续工作,但学校却以没地方安排为由一直没有安排岗位,并以没有岗位为借口拒绝支付我的岗位工资,在这种情况下,袁某依然每天出勤、在哺乳期期间、学校提出解聘!
诸如此类的案件还有很多、今天给大家普及一些基本的劳动保护法、学会维护自己的权益!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育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接触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2.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内。——《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2.女职工生育享有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3.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活着流产的费用,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4.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个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个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5.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
6.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因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条
7.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四十五条
8.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1条
这几条主要针对孕期的女性职工,详情请参阅完整版《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
那么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劳动合同恢复日期间的工资损失;如果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若用人单位拒绝赔偿,可申请劳动仲裁!